根据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01号)相关规定,现将本机关对 ******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(平财罚决字〔2024〕第000013号)公告如下
一、项目编号:PYCG******1
二、项目名称:鳌江镇2024-2025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
三、采购日期:2023年12月29日
四、相关当事人
1、当 事 人:******有限公司
2、地 址: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18幢A区1001室-52
五、基本情况
************财政局处以“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”。当事人在禁采期内参与鳌江镇2024-2025年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(项目编号:PYCG******1)政府采购活动,其提供的本项目响应文件“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”“磋商函”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,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情形。
六、处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、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浙财法〔2023〕7号)《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政府采购类)》第34项。
七、处罚结果
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:1、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玖佰柒拾贰元捌角整(¥28972.80);2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贰角叁分(¥29.23);3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1年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罚款和违法所得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。逾期不缴纳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八、处罚日期
2025年02月28日
九、执法机关信息
1、执法机关:******财政局
2、联 系 人: 周女士
3、联系电话:0577-******
附件信息:
平财罚决字〔2024〕第000013号.wps (0.1 K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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